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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和融资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01      信息来源: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和融资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17〕1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举债和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切实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现将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和融资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政府债务管理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只能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限额内,由省人民政府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代为举借政府债务;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违法违规采取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中期票据、BT回购、垫资施工、延期付款、信托融资、融资租赁等方式举借政府债务,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或者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以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通过向债权人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或制发内部文件、通知、会议纪要,明确由政府及其部门承诺最低收益、兜底还款、将还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等方式,为企业、单位融资提供担保承诺。

(三)合规使用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应分类使用。新增债券资金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坚决杜绝用于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项目;置换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偿还存量政府债务本金以及符合规定的库款归垫,不得用于偿还应由企事业单位等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不得用于付息,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上新项目、铺新摊子。

二、规范新型融资模式管理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综合评估本级财政承受能力,杜绝以专项建设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投资基金等新型融资模式名义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负担。在财力可控的范围内,将确需依法承担的财政支出责任编入中期财政规划,确保财政风险总体可控。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为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提供本金回购、保底收益承诺等任何形式担保,有关金融机构也不得要求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当严格论证财政承受能力,综合评估项目及其实施方案,合理分配政府和社会资本间承担的项目风险,科学确定项目建设成本、运营成本和收益水平。要通过充分市场化竞争确保社会资本合理盈利,有效增加公共服务供给。

(四)政府投资基金募资、投资、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向优先级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投资基金股权结构中优先级出资人,面对社会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

三、加强国有企业融资管理

(一)规范融资审批管理。市属国有企业应根据项目需要、债务水平、偿债能力等要素科学制定融资方案,经市债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区)国有企业融资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严格控制融资成本。市、县(区)国有企业采用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融资时,融资综合成本参考基准利率和同期资本市场情况,采取市场化方式确定。

(三)强化内部风险控制。市、县(区)国有企业要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运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探索建立偿债资本金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严格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履行出资人职责,实现企业债务风险内部化,防范和杜绝企业债务风险向政府转移。

(四)鼓励创新转型发展。市、县(区)融资平台公司应综合考虑业务范围、运营性质和专业资质等因素确定转型方向,加快推进创新发展;对成功转型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鼓励作为PPP项目社会资本参与方和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主体。

四、规范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一)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建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三)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四)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五)政府建设工程项目确需使用财政资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范实施。

五、强化监督核查管理

(一)加强人大监督。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政府性债务和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事项的统计监控,定期向人大报告政府债务情况,并报告专项建设基金、PPP模式、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基金等新型融资模式中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事项,主动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和社会的监督。

(二)加强审计监督。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债务和国有债务的审计监督,建立常态化债务审计机制,除开展专项检查外,审计部门定期开展债务审计,并向同级政府报告债务审计情况。

(三)加强财政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债务举借审批制度,坚持债务动态统计报告制度,督促各部门、平台公司通过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和国有企业债务管理系统按时更新完善债务情况,每季度结束后五天内向市财政局报送截至上季度末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统计情况及增减变化情况。市财政局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报告债务情况。

(四)严格责任追究。眉山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职能职责,加强对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按规定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并将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作为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

(五)强化目标考核。市人民政府将县(区)人民政府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和国有企业债务管理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重点考核债务成本控制、风险控制和举债的合规性。

如中央、省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3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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